节能改造有补贴和奖励!《丰台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发布

2019-10-12 17: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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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

丰台区 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版)

关键条款摘要


一、资金支持范围:

企业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党机关、事业单位;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实施 节能改造项目,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能源统计资料完整的企业;

(三)申报项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节能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示范工程;

(二)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合同源管理;

(三)新 能源和可再生开发利用项目(浅层地温、中深层地热能、再生水源泵余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四)区级节能目标考核优秀奖励;

(五)获得市级 能效领跑者单位;

(六)能源审计、清洁生产核项目;

(七)其它需要支持的节能项目。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节能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 财政补助 直接奖励。


【财政补助标准】

(一)节能示范工程按照项目 总投资30%补助。节能示范工程年度节能量应大于300吨标准煤,原则上节能率不小于10%,投资回收期不超过5年;(二)节能技改项目和合同源管理 按照效果进行奖励,年度节能量达到 5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可申报,奖励标准按非工业800元/吨标准煤,工业600元/吨标准煤计算;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利用项目(浅层地温能、中深层地热能、再生水源热泵、余热热泵等), 已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区级补助按照市资金的50%进行配套奖励支持; 未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给予总投资30%的补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 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 在线监测平台后按并网装机容量, 一次性给予补助800元/ 千瓦。


【直接奖励标准】

(一)贯彻落实北京市 节能工作部署,自愿开展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单位,按照其通过市级部门评定、验收的等次分别进行奖励。 标准为3万元至至5万 元;

(二)对区级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用单位,年综合 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 重点用能单位给予 8万元节能奖励,年综合能耗2000—5000吨标准煤的非重点 用能单位给予 6万元节能奖励;

(三)对获得市级 能效 领跑者的用能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四)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 年度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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