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

2019-01-25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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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 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称《通知》) , 提出要在“十三五”期间实施重点 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 明确了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责任和评价考核机制。对“百千万”行动的实施范围进行了规定, 明确包括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 重点用能单位。

《通知》指出,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将本地区2015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2015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纳入“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其中, 全国 能耗最高的100家重点用能单位 (简称“百家”企业) , 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将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确定“百家”企业名单。

对于“百家”企业考核, 《通知》规定, 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每年7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百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复核各地区报送的“百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还明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节能监察等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设立 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 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限额标准, 未按要求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违规使用明令淘汰 用能设备等的重点用能单位, 按照节能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并纳入企业的社会信用记录系统。


(国家发改委)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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